守护“白鹭飞” 留住“鳜鱼肥”

作者: 张国庆    发布时间:2023-02-28  访问次数:47490

 水草美,白鹭飞,桃花开, 鳜鱼肥……每年二三月间,大冶市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鳜鱼频频闪出水草、芦荡、石隙,逐水嬉戏……呈现出江南特有的景象。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517.jpg         保安湖位于长江南岸,跨大冶市和鄂州市,属长江流域梁子湖水系,系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全球200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关键生态区之一。2011年12月被列为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6年,保安湖湿地公园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524.jpg          近年来,大冶法院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探索环境司法“大冶模式”、讲好环资审判“大冶故事”、护航“美丽长江”建设,奏响跨区域协作、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等长江大保护法治乐章。

联袂治理,长江保护 “大合唱”

 “《长江保护法》实施前,保安湖生态保护领域存在多头治理等问题,顾此失彼,非法捕捞现象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一度遭到侵害,菹草大量减少,水质受到严重影响。”谈起长江大保护,保安法庭负责人曹中文深有感触。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531.jpg           据他介绍,十年长江“禁渔令”实施初期,当地村民钻法律空子,化整为零,每次现场缴获的水产品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农业执法部门只能对非法捕捞者进行罚款处理。机械运用刑事立案标准无法起到打击涉渔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536.jpg              为突破解决保安湖司法保护碎片化、地方化等问题,大冶法院多次深入保安湖、相关部门和周边城市调研,积极探索和完善联动司法机制。2021年6月28日,大冶法院终于迎来了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高光时刻——与武汉“1+8”城市圈的九城法院齐聚武汉,共同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司法资源共享、突出问题共治、协调机制共立、工作举措共商,共同提升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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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日,大冶法院与武汉城市圈法院再度聚首,共商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裁判尺度相统一之策,达成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审判裁量统一标准共识。

 至此,大冶法院与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初步形成,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临时随机的合作向系统整体、制度协作、常态规范合作转变,为保安湖绿色发展凝聚起强大的司法合力。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549.jpg              与此同时,大冶法院联合当地环保、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并联合检察院、公安、农业执法、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等召开联席会,共同研讨和协同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新问题,达成流域综合治理共识,共筑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大冶屏障。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555.jpg              “行政执法要抓在日常!非法捕捞的数量和价值要累计计算,超过500公斤以上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齐抓共管,内外联动,大冶法院将长江生态环境“防护网”愈织愈密。

三角布局,环资审判“交响曲”

 “管住嘴,拒野味。为野生动物留条生路,为子孙后代留条后路。” 2月21日,适值《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大冶法院环资审判法官进村入户巧用“汉语+大冶方言”开展《长江保护法》宣传。

 梁子湖与大冶保安湖、三山湖、金牛港等相连,大冶法院结合地域特色,成立环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并依托保安法庭、还地桥法庭、金牛法庭,形成环梁子湖沿线“三角布局”,推动“1+8”城市圈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等事务落实,共同守护一湖碧水。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01.jpg              2021年3月,大冶法院整合行政庭审判资源,成立“环资审判庭”,开启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新模式。2021年来,审结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16件,给予刑事处罚30余人,对彭某等3人非法生产“海绵铜”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刑罚。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07.jpg              保安法庭联手全国人大代表、保安镇农科村党总支书记王能干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在保安湖周边沼山村、农科村设立“环梁子湖水生态司法保护基地”“美丽乡村司法保护基地”“生态村司法保护基地”,开启了“保安湖生态功能区”专业化司法保护模式。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13.jpg    还地桥法庭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河长+法官”机制,通过“一对一”和“基地+挎包法庭”模式,邀请代表、河长旁听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庭审,切实提升各级河长治水护水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守护长江流域碧水清流。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19.jpg              金牛法庭携手各业务庭室,融入“大美大冶·共同缔造”,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市民树立“人人参与长江大保护”的理念,开展“保水质、保通畅、保岸线”集中治理和法治宣传行动60余场次,以强有力的法治宣传和司法保障为保安湖“排毒养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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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绿色发展“主旋律”

 漠漠水边飞白鹭,阴阴桃树啭黄鹂。初春时节,保安湖湖水潋滟,波光粼粼,鱼儿在水中游来游去,成群的白鹭展翅翱翔。美景如斯,岂容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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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无比愧疚,非常后悔,愿意弥补我们对生态造成的破坏。”2021年11月,大冶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仙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等民事责任。宣判当日,案件当事人代表在保安湖国家级鳜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中公开道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鱼苗1.8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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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43.jpg         2022年12月,大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分别判处1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生态修复等费用2万余元,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大冶法院对涉生态保护的案件不搞“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创新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方式,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49.jpg          在依法审理环资案件的同时,大冶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机制,先后在保安湖周边镇村、重点企业设立司法保护基地12个,分设增殖放流区、复垦复绿区、野生动物放生区,初步形成“法院+基地+修复区”的立体化司法保护体系。

微信图片_20230228162654.jpg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大冶法院累计判令当事人增殖放流鱼苗5万尾,缴纳生态赔偿款、生态修复费用20余万元,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册7000余份。

“水更清了,鳜鱼更肥了,水鸟更多了。”全国人大代表王能干脸上洋溢着喜悦。谈笑间,一群白鹭成群结伴来到湖边,或翩翩起舞,或捕食鱼虾……好一幅蓝天白云、清水绿岸、鸟语花香的生态画卷!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大冶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