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证据?罚!

发布时间:2024-01-09  访问次数:14750

 老林是某公司的老板,近日因货款被拖欠,到白洋法庭起诉被告索要欠款,并依诉讼程序提交相关资料。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欠条复印件边缘模糊不清,便对该证据存疑。庭审当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法官要求老林提交证据原件进行核查。拿到原件,法官发现欠条明显有裁剪痕迹,便询问老林该欠条的下半部分的去向。老林称欠条存放在抽屉中,前些日子被孙子一不小心翻出来给撕了,但法官看到裁剪痕迹整齐,不像一个孩子撕扯所致,继续追问原因,并对老林进行提示和教育,释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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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老林承认欠条是自己裁剪了下半部分,原来这张欠条已经作废,而被告另行出具的欠条还未到付款时间,老林想尽早讨回货款,于是自作聪明通过裁剪证据这种手段提起诉讼。法庭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决定对老林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处以罚款2000元。老林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诚恳接受批评,接受处罚,并出具了悔过书。

2.jpg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诉讼参与人应依法、合法、守法的参与诉讼,若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