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案例:成熟的经济体,权利保护越严格则越自由

编者按
自由贸易能促进交易带来繁荣,但自由不是无边界的。自由的前提,是尊重别人的权利、约束自己的行为。权利保护越严格,自由的边界就越清晰,市场运行也会更有秩序、更可预期。对于成熟的经济体,权利保护越严格则越自由。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核心就是要对标国际贸易规则。只有遵守国际规则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约束下开展贸易,才能真正做好跨境贸易,实现长久的繁荣。
本期第18号案例是平行进口中随意商标翻译造成的侵权纠纷,侵权人主观恶意并不大,但因为“想当然”对他人权利关注尊重不够,“自由”行事,对他人造成损害,从而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法官以鲜明的态度为自由划清边界,所映照的正是自由与规则的平衡。案例入选了湖北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杨敬文撰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学龙教授点评。
当权利保护成为社会共识,当遵守规则成为行动自觉,自由便不再是少数人的福利,而是所有人的底气。成熟的社会,公民会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行使自由,权利保护越严格越自由。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平行进口商品 翻译外文商标 削弱商标识别来源功能
【基本案情】
第793437*号“JP.CHENET”商标、第595844*号“香奈”商标系法国大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吉某酒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酒业公司)经授权独家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等。“JP.CHENET”(官方译名“香奈”)葡萄酒的市场销量较好,上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肥城江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肥城江某商行)主要从事酒类销售,其从海关进口多批“JP.CHENET”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并在报关单上将“JP.CHENET”翻译成“享乃”,使用“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JP.CHENET”作为商品名称。“享乃”商标(第4209841*号)系蚂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某管理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经注册取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白酒等,肥城江某商行使用“享乃”标识并未告知蚂某管理公司。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肥城江某商行将若干“JP.CHENET”红葡萄酒销售给周某斌,并发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为“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后周某斌将部分葡萄酒销售给案外人武汉泓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泓某商贸公司)并发送报关单和中文标签,武汉泓某商贸公司又将部分葡萄酒销售给武汉市江岸区酒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武汉酒某经营部)。
2023年3月24日,吉某酒业公司从武汉酒某经营部购买2瓶红葡萄酒,发现酒瓶正面及背面均粘贴印有“JP.CHENET”的外文标签,瓶身背面的外文标签上还粘贴了一张中文标签,遮挡了部分外文标签,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为“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经销商为肥城江某商行。
吉某酒业公司认为肥城江某商行、武汉酒某经营部、周某斌、蚂某管理公司均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诉请判令肥城江某商行、武汉酒某经营部、周某斌、蚂某管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币种下同)。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鄂0102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一、肥城江某商行、周某斌、武汉酒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二、肥城江某商行赔偿吉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宣判后,原、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擅自在平行进口商品上翻译外文商标并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认定。
第一,擅自在平行进口商品上翻译外文商标并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的法益是注册商标专有权,即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禁止权及处分权等,侵权行为可从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及是否引起混淆进行认定。
本案中,吉某酒业公司取证的葡萄酒系平行进口商品,该商品上的外文标识“JP.CHENET”本身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肥城江某商行在中文标签、报关单上使用了与案涉葡萄酒和“JP.CHENET”商标权利人没有任何关联的“享乃”标识,虽然肥城江某商行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没有直接更换原外文标识,但上述使用行为削弱了平行进口商品上原外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降低了原外文标识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享乃”标识系蚂某管理公司的注册商标,更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蚂某管理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故上述使用行为损害“JP.CHENET”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有别于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给该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销售使用“享乃”标识的案涉葡萄酒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具备无形性、权利公示局限性的特点,对于主观善意、支付合理对价、正规渠道取得商品的交易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肥城江某商行在平行进口商品上使用“享乃”标识并销售该商品,侵害“JP.CHENE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周某斌从肥城江某商行购进案涉葡萄酒并销售给武汉泓某商贸公司,武汉酒某经营部从武汉泓某商贸公司购进案涉葡萄酒,周某斌、武汉酒某经营部销售案涉葡萄酒均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蚂某管理公司虽是“享乃”商标的注册人,但蚂某管理公司未许可也不知晓肥城江某商行使用“享乃”标识,没有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不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商品的性质、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肥城江某商行的主观过错程度、吉某酒业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肥城江某商行赔偿吉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在平行进口商品上翻译外文商标,削弱了平行进口商品上外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降低了外文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2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2025年7月7日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