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千喜:以专利技术案件审判为龙头  打造全类型知识产权一体保护武汉模式

发布时间:2026-09-30  访问次数:86

编者按 

 9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开对外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 服务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意见》。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赵千喜围绕“以专利技术案件审判为龙头 打造全类型知识产权一体保护武汉模式”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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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17年,是全国首批设立的跨区域管辖技术类纠纷的专业化审判机构。自成立以来,审判庭坚持“以创新的理念保护创新”,积极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累计审理各类技术类纠纷6600余件,涵盖信息通信、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作物育种等主要技术领域。

 在服务和保障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我们探索形成了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是着力构建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针对技术类案件专业领域广、技术问题复杂的特点,我们建立了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专家证人、技术咨询和技术委托鉴定“五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签订战略协议,先后选任26名资深专利审查员作为专家陪审员,全程参与技术类案件审理。按审判业务领域技术需求,聘任10名专利审查员担任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调查技术事实,出具技术调查意见。近3年,专家陪审员和技术调查官累计参审技术类案件583件,极大的提升了案件事实查明的精准度。由专家陪审员参审的侵害“天然蛋白酶3”技术秘密案,获评全国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同时,积极争取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的支持,建立涵盖机械、电学、通信、化工、材料、生物、计算机等7个领域的专家咨询库,为重大技术类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二是用足用好适合技术类案件特点的司法保护措施。针对涉及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工业软件、方法发明等案件维权取证难的问题,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积极采取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措施,有效固定侵权证据,查明侵权事实。对拒不配合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的,依法推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发挥书证提交命令的作用,对侵权人明确持有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技术图纸、账簿资料的,依法责令提交;对拒不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按权利人主张确定侵权事实和赔偿金额。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在侵害“嘧啶胺”技术秘密案、侵害“石英玻璃纤维”技术秘密案等案件中,均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判决恶意侵权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是充分发挥“1+5”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在2022年5月调整优化了全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由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管辖全省发明、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高技术含量案件,江岸、江汉、洪山、东湖高新、武汉经开等5家基层法院分片管辖其他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形成了覆盖三镇、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格局。强化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上下联动、全域统筹的核心枢纽作用,做好审判条线业务指导,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近3年来,召开条线指导会议14次,聚焦行为定性判断、损失赔偿计算等共性难题,系统研判,靶向施策,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精准、高效、可预期的司法供给。拓展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司法护航百企”活动,走访联系高新技术企业400余家,助力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法院工作部署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抓好队伍建设,为高水平建设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贡献更多的力量。

 


编辑: 吴艳平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民三庭、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