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 借养老之名 骗取1.94亿元
——咸宁市首例养老诈骗案一审宣判
7月27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咸宁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泽、黄某初等10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谢某泽伙同被告人吴某及其他人员共同出资成立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在咸宁、武汉、孝感、岳阳等地设立营销点或分公司,聘请或邀约被告人黄某初、陈某文、廖某华、王某昭、柯某钦、李某寿、刘某、彭某仁等人担任营销点或分公司的营销负责人等职务,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养老服务消费优惠和分期返利为幌子,向社会老年群体发展会员,收取养老预订金,以此方式变相吸收资金。非法集资后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公司养老业务收益难以覆盖资金使用成本,仅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转。经审计,共向2392人吸收资金1.94亿元,至案发时,尚有1499人0.99亿元吸收资金未还。
咸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黄某初、陈某文、廖某华、王某昭、柯某钦、李某寿、刘某、彭某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返利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咸宁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对相关人员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泽另犯他罪,刑罚未执行完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初、陈某文、廖某华、吴某、李某寿、彭某仁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某寿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初、陈某文、廖某华、柯某钦、吴某、李某寿、刘某主动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昭、柯某钦、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以吸收资金向被害人支付的返现、福利补贴依法予以折抵本金,谢某泽利用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以涉案公司或个人名义购置的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为保护老年群体合法财产权益,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咸安区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泽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连同之前另案已判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对黄某初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寿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对使用吸收资金支付的超过未归还本金金额的利息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用涉案资金购买的财物予以追缴,均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