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四):湖北三级法院院庭长共谋“绿色之治”

编者按
为全景展现湖北法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十五五”规划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思考与行动,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特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关键少数谈落实”专栏。
第四期聚焦湖北法院的“绿色之治”,特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莉,共同讲述湖北三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如何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母亲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做出重要部署。湖北法院坚决扛牢生态大省政治责任的大旗,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努力打造司法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湖北样板”。
一是持续夯实环境资源审判主责主业。以司法办案为本,扎实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坚决打击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强化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协同,筑牢绿色低碳发展的司法屏障。
二是持续打造环资审判特色品牌。加强对碳汇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环境资源案件研究,建强专业审判人才库,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提升环资审判专业水平。
三是持续拓展恢复性司法实践路径。不断优化全省18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功能,打造一批示范项目,探索符合地域特点的司法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旅游专线建设向纵深化发展,以司法服务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宜昌法院将立足长江大保护“立规之地”和三峡生态屏障的区位特点,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美丽宜昌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筑牢生态司法屏障,守护绿水青山本色。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案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创新环境审判机制,提升生态保护效能。深化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审理、执行机制改革,完善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建立覆盖长江干支流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络,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三是拓展生态修复路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案件中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探索建立“碳汇+生态司法”新模式,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和碳汇能力提升,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


长阳法院将深入贯彻“十五五”绿色转型战略,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让绿水青山成为长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为守护一江清水、两岸青山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一是以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屏障。立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毁林开垦等涉环境资源类犯罪,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认购林业碳票等方式参与生态修复,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高效用于生态修复实践。
二是以司法供给激活绿色动能。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畅通“绿色破产”通道,助力企业“破茧重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同时,为特色文旅产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让“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
三是以法治文化浸润绿色发展。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广运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地旅游专线”,加强巡回审判,将法治文化宣传与生态修复实践深度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