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的工作报告之中,这些案事例传递了哪些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4-02-01  访问次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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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pg 典型意义

 本案被公安部列为“百日行动”重点攻坚目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盘踞当地多年,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成为当地的一块社会毒瘤。人民法院从严从快严惩黑恶势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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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投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犯罪分子利用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金融科技手段等名目,以所谓“稳赚不赔”“保本保息”为诱饵实施金融诈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jpg典型意义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刑行交叉案件范围,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本案入选全国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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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全省在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第一例案件,通过合规整改,使涉案物流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与上市公司达成合作开发意向,同时为当地解决几百人的就业需求,物流公司年税收增长到三百余万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判前营商环境及社会效果双重评估效能,坚持依法办事和能动司法,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既做维护企业合法正当权益的“护航者”,又当服务企业合法合规发展的“店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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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党委坚强领导下,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业主按时收房提供保障,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的责任与担当,为“保交楼、稳民生”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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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改搬转”,是湖北省破解“化工围江”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创新裁判思路,在不直接认定生态修复费用数额的情况下,通过向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示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落实生态修复监督职责的方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实现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有效衔接,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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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不仅厘清了案涉“桥米”标识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使用的不同商标识别功能,有效保护了案涉“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且从全新的角度确立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用名称的裁判标准,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极具典型性和指导性意义,本案入选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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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破产审判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地方产业迭代升级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将破产审判与本地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高效妥善审结本案,助力地方政府成功引进东风公司新能源项目,为地方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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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导消费者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本案裁判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依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助力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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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残疾妇女,同时婚姻生活不幸,丈夫对其未尽扶养照顾义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家属申请依法认定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其监护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为其争取到房产和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及赔偿款,为未来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基础,切实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全国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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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等问题受到热议,“扶不扶”“救不救”一度成为困扰公众的难题和社会的一个痛点,严重影响人们实施善意行为的积极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准确认定,厘清责任,消除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对可能担责的顾虑,给乐于助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得到保护,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产生了良好的指引作用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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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彩礼过分凸显彩礼的经济意义,实际是将婚姻金钱化、感情物质化,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社会上尤其是农村地区一部分男性也会因难以承担高昂的彩礼,无法成家立业。而基于“天价”彩礼缔结的婚姻,一开始就带有商业气息,为日后家庭生活和谐亦埋下隐患。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反对“天价”彩礼,对林某“待嫁而沽”的行为予以否定,对促进婚姻平等、涵养乡风文明、维护家庭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13.jpg          武昌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合区总工会成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及驻企工作站,开创“1+1+N”(1代表法院,1代表工会,N代表多个驻企工作站)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新模式,组建多元化、专业性的调解队伍,运用“诉前调解+要素式审判”“示范审判+批量调解+司法确认”等方法,多元、高效、实质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自工作室2019年挂牌成立以来,诉前调解成功劳动争议1255件、诉中调成1175件,调解成功率51.69%,平均调解用时11.5天。该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武昌区职工之家等建成多个工作站,及时妥善化解劳资纠纷,累计接受法律咨询800余次,现场调解成功23件,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强化源头治理,及时总结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2年度)》,提出企业用工劳动争议风险点5个、劳动者败诉风险点4个、劳动争议防范化解对策建议6条,促隐患消于端倪。该经验做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于创造性转化中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司法智慧,获评全国“枫桥式工作法”。

14.jpg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省法院、武汉军事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大力深化“鄂豫皖模式”,拓展涉军维权工作服务对象和案件范围,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全省法院坚持把维护军政、军民、军地团结作为涉军维权工作重要的价值取向,扎实做好涉军纠纷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基层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创新多元解纷模式,推进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解于萌芽。2023年,省法院在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军地会商机制第一次会议上作先进典型经验介绍。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