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司法建议 助缓刑大学生安心学业

作者: 李洁、陈露    发布时间:2023-06-02  访问次数:504

 一次年少气盛的约架,换来一份沉重的判决,后续接连付出的代价,让一个年轻人追悔莫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倾情挽救,帮助缓刑大学生安心学业。

一次约架引发的犯罪

 2020年11月,小陈还是一名高三学生。一天,小陈的“好兄弟”小张找到他,告诉小陈自己和某中学的小袁有“过节”,想找几个“兄弟”一起去“教训”一下小袁。经过一番“呼朋唤友”后,小陈、小张、小谈等5名同学约小袁晚上在某中学附近见面。

 在见面地点,小袁带着6名同学前来赴约。小陈提议两边各派一人“单挑”,引发双方起哄。在起哄声中,血气方刚的少年们打斗起来。在打斗过程中,小谈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两名同学刺伤。

 经鉴定,受伤的两名同学一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接下来的几日,小陈一直惴惴不安,于是主动投案,赔偿涉案受伤人员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审法官助他继续学业

 打架事件后,小陈虽然继续回到了学校学习,但生活却发生了一些变化,面临着因约架即将承担的后果。

 2021年6月,小陈在参加高考后被外省某技术学院录取,并正常入学。期间,公诉机关对小陈的指控仍在继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陈组织他人参加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斗殴过程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遂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判决,小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判决生效,意味着小陈必须中断学业,未来两年将在监狱度过,这对刚入大学不久的小陈来说无疑是晴空霹雳,于是小陈提出上诉。

 案件来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承办法官罗亚东认为,上诉人小陈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若改判缓刑,小陈将在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接受社矫,但小陈的学院却在外省,如何保证小陈不耽误学习的情况下正常参加社矫,成了一个现实难题。

 为让小陈安心学业,承办法官多方奔走,主动联系小陈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和小陈的学院。经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小陈户籍所在地司法局负责对小陈的矫正管理,学院所在区司法局协管,学院负责及时反馈小陈在校的情况动态。

 多方衔接好后,2022年7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小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司法建议带他重返校园

 好景不长。因小陈所在学院内部沟通衔接不畅,学院在2022年12月《关于小陈的情况报告》中,拟对小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不接受其在校内进行社区矫正的决定。

 2023年2月,少审庭法官来到小陈家中跟踪回访,却意外看到了因此事备受打击、一蹶不振的小陈。小陈的母亲也满是无奈地跟法官诉说:“好不容易能让孩子继续念书,没想到又发生这样的事情,现在孩子天天在后悔中度过,既不愿意出门,也不愿意跟人说话,我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了解到此情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该学院发出司法建议书,释法说理,建议对小陈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2023年4月14日,该学院复函,感谢法院对小陈的关心和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对于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学院经认真研究,鉴于小陈在校表现无异常,决定不给予处分,让其继续在校完成学业。

 得知消息的小陈也万分感激,他激动地说道:“以前的错误给我上了深刻的一课,我这几年都在懊悔,感谢法院前前后后的付出,让我重返校园,未来,我会重新开始。”

 对不满22周岁大学生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是否同未成年人一样在审判中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否能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判处非监禁刑后的异地社区矫正如何操作等问题是近年来各方关注的问题。

 本案在审理和沟通的过程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不满22周岁大学生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人的司法人文关怀,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凸显了法院司法行为在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共识中的重要作用,将促使小陈重塑人生观,也希望社会上许多像小陈这样的年轻人能够重回正轨,走上光明的人生道路。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孝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