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司法保障先行

作者: 潘均衡 张国庆    发布时间:2019-12-02  访问次数:5726

大冶市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是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工作要求,自觉主动地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地方营商环境建设中谋划推进,在构建府院联动工作格局、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提供高效减费退款服务等“硬措施”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软环境”和投资“沃土”。

构建“府院联动”工作格局   实现破产审判目标效应

20199月,在联合外出考察、反复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大冶法院提请大冶市政府在湖北黄石地区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破产重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构建了“政府主导、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的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将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化解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大冶法院在推进这一重要机制建立的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学着经验办案,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取得了实效。

在某种程度上讲,破产重整工作做得好,对于地方经济而言不仅是“破旧”,更是比招商引资更快速的“立新”。

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于20062月成立,成立之初,与同镇某钢铁公司在商业运营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随着产业政策调整及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的影响,鑫宝管业陷入年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境地。20156月,该公司向大冶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大冶法院了解到鑫宝管业公司商标是国内著名商标,产品销售市场良好,仍有挽救希望,与于2015717日正式启动重整工作。

管理人在大冶法院批准期限内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虽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草案,但法院根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依法裁定认可《重整计划草案》,准许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冶法院院长王军积极推进与市政府相关部参与其中,并于2018年在市领导的组织下共赴温州瓯海学习破产重整经验,尤其是对破产重整攻坚节点——信用修复问题进行了着重学习,帮助鑫宝管业修复信用。

目前鑫宝管业已从破产危机中突围与嬗变,实现扭亏为盈后,与第三方签订了3亿元融资协议,企业发展逐步向好。此案正是大冶法院探索并推进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构建的“导火索”和机制优化运行的成功案例。

破产案件审理涉及职工安置、信访维稳等一系列衍生问题,也是检验法院防范化解社会风险能力和考验法官审理智慧与经验的利器。

20149月,龙鹏包装法定代表人石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80多家债主讨债未果,纷纷向法院起诉,但龙鹏包装早已千疮百孔,欠款总额高达1.5亿元,根本无法偿还全部借款,矛盾突出且尖锐,债权人联合行动,多次在大冶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门前“讨说法”。2015年,龙鹏包装的厂房机械设备被整体收购并拆除,部分拆迁补偿款被公司负责人用来偿还了部分债务,此举引发其他债权人不满,未得到偿还的债权人又集体到市委、市政府门前“讨说法”。一方面是资不抵债,一方面是偿还不公,龙鹏包装困境明显,于20178月底向大冶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大冶法院于2017912日对龙鹏包装破产一案立案受理。基于破产企业引起的社会风险隐患和破产财产追回困难等因素,大冶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先后召开五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排查、化解矛盾,同时确保公司破产财产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债权损失。该案审判长黄开文24小时开机,随时随地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释、安抚情绪,两年间不间断奔走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终于在2019925日第二次债权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了,发放表决票70张,回收有效票63张,其中同意票6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1张,同意率占出席有表决权人数的87.1%,同意债权额为1.3亿元,占确认债权总额的87.3%。龙鹏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4758万元,破产债权清偿比例达31.97%,这可以算是破产债权清偿中的奇迹!

大冶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这才有了债权人们的感慨“我们要是上访就对不住你们为我们这样费心费力”;“公平、公开、公正”的办案理念,让案件的每一个程序都让群众放心,让司法权威于无声处愈来愈坚固;办理破产案件应当具备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冶法院显然兼而有之,自受理该破产纠纷案两年来,80多家债主心怀感恩,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也没有产生不良网络舆情,实现破产工作“零震荡”。

 

破产审判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让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破产出清,既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大风险危机,又让破产出清后的土地、厂房、设备、技术工人等资源要素再入市场,为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市场活力。

大冶市金鹿塑业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僵尸企业”。金鹿塑业成立于2013619日,位于大冶湖国家高新开发区,公司成立后处于基建筹建阶段,尚未进行生产经营,就出现资金链断裂、所建厂方“烂尾”的状态,严重挤占高新区宝贵土地资源150亩。初步审计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1亿元,负债总额为1.5亿元,资产负债率139%,已严重资不抵债。2019917日大冶法院正式受理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并选定管理人接管企业。

大冶法院着力打造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民一庭作为专门团队审理破产案件,同时考虑到大冶湖国家高新开发区在大冶经济发展中占据的重要位置,特别选派专职审委驻点开发区政府办公,专门负责开发区破产案件审理。金鹿塑业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1126日在大冶法院召开,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

慎用“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谦抑善意”化解企业风险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涉企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显而易见,涉企财产保全问题已然成为当前审判实务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之一。大冶法院深刻认识到这一点,2016年以来,积极围绕服务民营企业,坚持依法保全、法益衡平、协同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理念,细化举措,探索在民商事审判诉讼中找准“慎用强制措施”的着力点。从20192月起,涉企业重大保全裁定由分管院领导签发,201910月又细化出台了《大冶法院关于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则及流程》,创新提出“对优质企业更加慎用强制措施;细化对解除财产保全反担保物‘可靠性’的务实把握”等 19条务实举措。

20198月,因股权转让纠纷,曹某将其占股的某井盖公司告上大冶法院。曹某请求法院支持其退出股份,并查扣井盖公司产品。民二庭庭长程良映考虑井盖公司被查封产品系成品商品,能正常销售,且目前市场价格可观,长期查封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程良映有针对性地给曹某做工作,曹某终于同意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926日,大冶建筑公司将大冶某肉类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近93万元,并要求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大冶法院民一庭庭长柯彬调查,该肉类企业目前生产正常,如冻结银行账户,生产经营将更举步维艰,其融资的可能性会更低。柯彬约请建筑公司代理律师,耐心沟通、解释,一番推心置腹,建筑公司撤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坚持提速“退费放款”    “绿色通道”实现便民护企

“要让当事人尽量少跑腿,切实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大冶法院畅通涉企纠纷案件立案、调解“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执,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对退费流程进行优化重构,打通便民护企服务最后一公里。

10月份,大冶法院出台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便民、利民 完善退款机制的规定》,对诉讼费及标的款退费流程进行详细规定。立案时受理费一律减半收取,符合缓、减、免条件的,依法予以缓减免交受理费;简化退费流程,最大限度缩短退费放款手续办理周期,将3日内办理的便捷带给当事人,将退费压力留在法院。“以前案件审结生效后,一般当月受理,次月才能办理退费,现在财务室增设‘退费窗口’,财务人员在收到审批手续后3日内完成支付。”院会计陈丽说。

“没想到法院的执行款一到,当天标的款就退给公司了,真快!”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感慨不已。2015128日,湖北中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大冶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中南汽车支付利息4万元后余款一直拖欠未付,徐风环保将中南汽车告上法庭,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018228日,中南汽车向法院账户缴汇本金加利息共计336万元,大冶法院做好审批和财务手续后,当日将标的款汇入徐风环保公司账户。

42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大冶某建设集团公司将湖北某纺织装饰公司告到大冶法院。大冶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缺席审判,判决被告纺织公司偿还建设集团公司借款及利息合计250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纺织公司承担,按法律规定,对诉讼费减半收取。8月下旬,建设集团向法院提交退费申请。在被告败诉且没有交纳诉讼费的前提下,大冶法院没有以此为由拖延向建设集团退费,第一时间审核其申请,当天将85684元的诉讼费退至其银行账户。

高效“退费放款”减轻了当事人负担,让“优企、护商、便民”触手可及。今年1月至10月,大冶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2448笔,退费868万余元;办理标的款放款2770笔,放款约21559万元。

 

 


编辑: 陈群安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