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 大力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
——湖北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会在武汉召开

作者: 陆 明    发布时间:2024-03-21  访问次数:31332

微信图片_20240321083413.jpg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精神,全面推进湖北法院系统“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3月19日,湖北省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会。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微信图片_20240321083423.jpg          游劝荣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智慧结晶,是全国政法战线、审判工作一面历久弥新的旗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指示批示上来,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

 围绕如何大力推动全省“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工作,游劝荣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前沿。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实践要求,把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和服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作为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坚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立足审判职能,以案件为抓手,在法律空间内寻求最大公约数和最优利益平衡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从而发动群众、凝聚合力,共同推进共同缔造工作。

 二是要致力于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与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理论上一脉相承。人民法院不仅要做司法案件的裁判者,更要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要以提高服判息诉率和调解率、降低“案-件比”和上诉率为抓手,致力于一审解决矛盾纠纷,致力于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化解矛盾纠纷,在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中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三是要对标对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要按照最高法院统一部署,遵循《“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方案》指引,按照6个方面的创建考评标准和20项创建考评指标要求,全面规范完成规定动作,扎实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申报、评估工作。

 四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推动人民法庭差异化发展。目前,全省共有601个人民法庭。推动全省“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工作,既要做实规定动作,也做细自选动作。在做好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不能盲目追求“千庭一面”,要因地制宜、因院制宜,结合群众需求和地方发展实际探索人民法庭差异化发展路径。既要让合乎标准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全省多点开花,也要形成各具特色、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

 五是要大兴实干之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推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不是负担。要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官僚主义,坚持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出实效。聚焦办案质效、聚焦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制定考核办法,简化考核指标,坚决不搞花架子、玩数字游戏,不让基层干警受累于考核、受困于指标。

 游劝荣强调,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做好长期奋斗的准备。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把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创建一批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并充分发挥先进法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挂牌示范法庭来推动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及职能发挥,力争实现全省人民法庭全部达到“枫桥式人民法庭”实质性标准,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覃文萍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副院长肖笛作工作部署,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出席会议,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文革宣读《全省法院积极参与“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方案》。

 此次推进会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省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创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人民法庭庭长,各中基层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