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21 访问次数:238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2026)鄂执1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和协
被执行人:钟仪阳、钟黎阳、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外人1: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21162元。
案外人2:家美天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21162元。
发放事由:依据生效判决发放执行案款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郭法官;联系电话:027-87220591。
二O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章出处: 省法院执行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