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三村民私设电网致同伙死亡获刑

作者: 龙芳 肖起红/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0-16  访问次数:3923

三村民无视公共安全,私自架设高压电网捕猎,致使同伙一人被架设的高压电网电击身亡。近日,由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和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6月28日,被害人李某甲(殁年46岁)邀约被告人李某乙、何某一起前往咸丰县丁寨乡桐子园村4组某地架电网捕猎。下午,三人一起出发,由李某甲携带电瓶、变压器等捕猎设备驱车前往目的地。到达后,李某甲主要负责机器安装和布线,李某乙主要负责插杆打桩,何某主要负责绑线,用裸露的铁丝在田间架设约300米的“电网”。天黑后李某甲开启设备通电,三人等待猎物触网,然而,当晚未有收获。6月29日晚三人再次回此地继续守候,6月30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听闻报警声后起身观察,不料意外触电倒地,李某乙发现后与何某对其施救未果。随后,李某乙联系李某甲的家属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与何某一起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被电击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何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何某私自架设电网捕猎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另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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