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小小刑事案件中的公正与效率

作者: 于丽    发布时间:2023-04-27  访问次数:3878

 2023年4月18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这是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创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该院适用该制度审理的第一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胡某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严重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经鉴定,胡某无受审能力。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人多次到被告人家中实地调查,发现被告人胡某不能与他人进行语言或肢体交流。

微信图片_20230427124146.jpg      因胡某无法出庭受审,该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在此期间,为充分保障胡某的诉讼权利,该院依法为胡某指定了辩护人。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2023年1月17日,经再次委托鉴定,结论仍为:胡某无受审能力。经胡某父亲胡某甲申请,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恢复审理,并由胡某甲作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4月18日上午9:00,随着审判长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这起缺席审理的刑事案件拉开帷幕,整个庭审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合议庭将根据现有证据,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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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230427124157.jpg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效率是现代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诉讼若长期处于中止状态,客观上使得刑事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及时修复,刑事诉讼的目的无法得到有效实现。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审判效率的考量。

 本案在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审判的情形下,以缺席审判来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效破解了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造成的诉讼迟滞“顽疾”,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

 牢牢把握“公正”这一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上下功夫,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才能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书写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篇章。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竹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