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杨某某受贿案
作者: 汉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9-10-24 访问次数:11548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10月22日9时许,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武汉市汉南区城市管理局主任科员、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人杨某某受贿一案。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区城管局市政设施管理科科长、主任科员、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武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以低价购买徐某某车辆、接受徐某某出资安排的旅游以及收受秦某某、徐某某财物等方式,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1584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584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经说服教育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