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展播(1)| 十堰中院探索“诉前调确”方式确认十堰林兴置业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效力
十堰林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申请财产保全并强制执行,房地产项目烂尾无法办理预售,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十堰中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重整价值,且债权人重整意愿强烈,在重整方案尚未成型的情况下,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决定,先行参照诉前调解程序引导置业公司进行庭外重组,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3年3月22日,经申报审查债权、调查债务人财产、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招募投资人、制定重组方案等程序后,重组方案在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债务人、投资人和全体参会债权人的一致通过。会后,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十堰中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以“诉前调确”方式裁定确认庭外重组方案有效,并由当事人自行执行,同时载明“因故不能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庭外重组是充分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庭前协商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实现破产案件诉源治理的前置程序。
近年来,湖北法院持续推进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鼓励支持人民法院前移关口,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引导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案中,十堰中院在重整申请审查阶段即根据企业的重整价值和各方利益主体的重整意愿,引导债务人先行进行庭外重组,最终重组方案得到债务人、投资人和全体参会债权人的一致通过,充分发挥法院司法服务职能,降低市场主体诉累;同时,创新性参照“诉前调确”方式确认重组方案的效力,毋需转入庭内重整程序即赋予方案一定的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债务人庭外重组的快速推进,降低了企业破产拯救的时间成本,充分践行了能动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