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怎么处理? 法庭“搬”到林地中
近日,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城南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深入案涉林地,通过巡回开庭、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纠纷。
具体案情
1983年前后开展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将案涉 17 亩土地承包给被告赵某某管理、使用。
1994年,村委会将包括案涉林地在内的共计 100 亩土地整合打造为林果基地,并由村委会再次承包给了一名外乡人经营五年,因经营期间收益不理想,承包到期后外乡人未再续包。
2000年至 2003 年,林地处于撂荒状态,村委会原主任为避免土地荒废遂将上述林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林权证,承包期限为10年。
然而,被告赵某某作为实际承包人每年领取了案涉林地的林业补贴但并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亦未更换林权证。村委会因多次要求被告赵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并缴纳承包费,但被告赵某某坚持要求村委会现为其办理林权证后再签订合同和交纳承包费。
因林权证办理的前提是签订承包合同,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村委会以被告赵某某非法占有集体财产,要求被告赵某某从案涉林地上腾退,遂提起诉讼。
就地开庭
在前期与被告赵某某多次沟通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联系赵某某家人做工作,其儿子也积极参与到本案的调解中。在反复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并达成初步和解的意愿后,承办法官将巡回法庭设在了案涉林地所在地现场,就地调查、就地开庭、就地调解。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案件双方当事人详细告知了诉讼权利与义务,从矛盾焦点出发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消除对抗情绪,相互理解、求同存异。承办法官与村“两委”成员、被告赵某某儿子共同做赵某某的思想工作,并当场电话咨询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的流程后,彻底打消了被告赵某某的顾虑,当场与村委会达成了和解。村委会与赵某某重新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也在办理之中。
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对法庭通过巡回开庭、就地调解规范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表达了感谢,这场时间跨度近40年的林地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