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也犯法?是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作者: 杨晨    发布时间:2023-03-30  访问次数:28944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特选在案发地梁子湖区沼山镇夏咀村进行巡回审判,附近村民参加了旁听。

微信图片_20230330084623.jpg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先后多次在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沼山镇夏咀村,利用诱鸟设备和粘鸟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并出售给餐馆。2022年7月21日凌晨4时,夏某某在捕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7只野生鸟类(6只黑水鸡、1只黑卷尾)。经鉴定,查获的7只野生鸟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为2100元,夏某某狩猎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工具。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由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造成了梁子湖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了公共利益,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赔偿责任。

微信图片_20230330084735.jpg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夏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并承诺不再猎捕野生动物。法院依法对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因非法狩猎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夏某某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缴纳生态损失费用。

本次巡回审判,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案发地,就地审理,以案说法,让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法治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获得当地群众一致好评。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捕捉的虽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目前仍处于禁猎期内,只要使用了禁猎工具,仍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损害,也为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隐患。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要无视生态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明确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禁猎期间,凡未经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