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
近日,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约束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推动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提升,服务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办法》分总则、管理人分级、破产案件分类和管理人考评四部分,共23条。主要确立了四大制度:
一是管理人分级制度。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业绩和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对一、二、三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范。
二是分级执业制度。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三级管理人只能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
三是管理人考评制度。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个案考评重点考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勤勉程度等,注重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能力。年度考评重点考评管理人每一年履职工作成效、行业业绩评价等,注重管理人的专业队伍建设。通过考评制度,引导督促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水平,促进优胜劣汰和良性竞争。
四是管理人名册动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的升、降级和除名标准。省法院每3年根据考评情况,结合各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综合决定对全省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或者三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3件以上的;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本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担任管理人期间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受理法院决定予以更换的,实行降级。担任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适当履行职务,个案考评不称职的;机构管理人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能力等风险的,暂停其管理人备选资格一年。年度考评连续二年不称职的,或者五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5件以上的;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三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除名后三年内取消其参与管理人入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