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一知识产权案件荣获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十佳案例
春节假期刚刚结束,宜昌中院收到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寄送的《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奖牌。
刘乾华法官承办的该案为一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案外人迪尔中国公司认为萨丁公司侵犯其第44967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当阳工商局投诉。
2017年9月4日,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当工商处字[2017]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萨丁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决定责令萨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台SD504拖拉机,并处罚款60万元。萨丁公司不服,向宜昌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2018年1月30日,宜昌市工商局作出宜市工商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当阳工商局于2017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工商处字[2017]174号)。
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萨丁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绿色车身、黄色后车轮毂”颜色组合,侵犯了第4496718号商标专用权。但是本案中,已查明的萨丁公司违法经营额为191150.46元,属于五万元以上的裁量情节。
永众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其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没收被控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萨丁公司作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查封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人为萨丁公司。
经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当工商处字[2017]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没收2台SD504拖拉机”的处罚决定,撤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驳回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3月,隶属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其宗旨是“同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机构合作,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该委员会从2001年开始同全国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合作项目,良好的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今天,并从2002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评选活动,以此感谢和认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