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同样珍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0-01-04  访问次数:1494

试点工作启动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1912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于202011日起正式启动。

重点内容解读

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试点工作范围:在全省法院范围全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适用案件的时间节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1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1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编辑: 邓昭玲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