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展播(12)| 严审关联交易 严防破产逃废债
——宜昌两级法院不予受理湖北某水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2023-08-25  访问次数: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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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某水泥公司以其经营管理不当,多年负债经营,已严重亏损,于2017年12月政策性关停至今,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峰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北某水泥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期间的唯一业务是2013年6月与其股东宜昌某企业集团签订的某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代建协议,湖北某水泥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后两年的调试运营,宜昌某企业集团负责项目投资,投资总额为1.833679亿元包干。生产线于2015年竣工验收,于当年年底交由湖北某水泥公司生产经营。2017年12月,两年调试运营期限届满后,湖北某水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宜昌某企业集团将生产线无偿收回后交由其另一家控股公司宜昌某水泥公司生产经营,湖北某水泥公司未提出异议。截至破产清算申请时,湖北某水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未执行完毕案件,且未执行完毕案件金额巨大。

 2022年1月,经审计,湖北某水泥公司资产总额清查数为6136万余元,负债总额清查数为7578万余元,所有者权益清查数为-1444万余元。经审查,湖北某水泥公司对其中4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没有催讨或诉讼等主张权利的记载,对宜昌某企业集团至少4900余万元的负债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债务发生的时间及必要性,对宜昌某企业集团收回水泥生产线交由宜昌某水泥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亦没有异议,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缩水资产及虚构关联公司债务等嫌疑。2017年湖北某水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后,其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均到宜昌某水泥公司就职,部分员工仍与湖北某水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家公司存在人事管理上的明显混同。综上,五峰法院认为,湖北某水泥公司与宜昌某水泥公司、宜昌某企业集团存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上的混同,审计报告不足以反映其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其申请破产清算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湖北某水泥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中院依法维持原裁定。

12.png          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是司法实践中“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案中,湖北某水泥公司有5000万元注册资本,唯一的经营业务是为股东宜昌某企业集团修建水泥生产线并代为经营,投资金额由宜昌某企业集团包干,湖北某水泥公司不仅没有盈利,还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缩水资产及虚构关联公司债务等嫌疑,使得多起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宜昌两级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湖北某水泥公司的破产申请,严防其借“破产”之名行“逃废债”之实,避免破产程序沦为替企业开“死亡证明”的简单走过场,同时利用执行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产逃废债、维护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