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非法售卖汽油,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3-01-09  访问次数: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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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襄阳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侯某、聂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这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罪名后,该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情回顾

微信图片_20230109082348.jpg       2022年4月,侯某和聂某一起商量买卖汽油赚取差价,后由侯某负责购买汽油并储存于其安装有储油设备的白色厢式货车中,聂某则联系经营场地,并提供一辆安装有加油设备的小货车负责销售汽油。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襄阳市某医院后院内售卖汽油,侯某获利1万元,聂某获利3500元。2022年6月22日晚,因侯某操作失误,导致装有大量汽油的白色厢式货车着火,经消防人员施救30余分钟才熄灭。次日,侯某经传唤主动到案,7月6日,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12月6日,检察机关以侯某、聂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判决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聂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因侯某、聂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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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在我国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的违法成本已大大提高,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黑加油车安全隐患巨大,一旦遇到火源发生爆炸会严重威胁周边人员生命安全。

 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劣质油质量堪忧,不仅会损害爱车,还会给驾乘人员带来身体上的损伤,要认清黑加油车的危害,选择正规加油站进行交易,切勿贪小失大。如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事故瞒报,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襄阳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