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学“杜鹃鸟”,生而不养!
“爸爸……妈妈……”提起爸爸妈妈,刚刚牙牙学语的小诗(化名),眼里有些茫然和疏远。因为太小,是否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她无法给出答案。
小诗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不满1岁的小诗由母亲吴某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后不到一年,吴某便将小诗寄养在其父母家,自己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从此,小诗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我要求探视小孩,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李某表示,小诗外婆还要照顾3个孙子女,没有更多精力和时间照顾小诗,对小诗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他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大冶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按约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1月1日,他按季度将抚养费直接转入被告农行卡账户上。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权益,承办法官罗锋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途径,联系孩子的母亲,但吴某始终没有露面,也不予理会。
小诗的外公、外婆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将小诗交给李某抚养。承办法官通过解读法律条文、讲解典型案例方式,向老人说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带娃”的含义及正确方法,并围绕孩子健康成长发展,结合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释法析理、耐心疏导。经过多轮沟通,小诗的外公、外婆终于平静了下来。
最终,大冶法院从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原告按约履责能力和良好家庭环境等情况,结合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实情,依法判决小诗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诗成年之日止。
罗锋意识到,仅靠一纸判决,仍无法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现实保护,遂依法发出旨在保护小诗的“家庭教育令”,裁定李某不得拒绝小诗外公、外婆探视,母亲吴某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孩子老师每月至少一次的联系,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手记
大冶法院金山店人民法庭法官
罗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指导家长落实政策、依法带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长期外地打工,将年幼的孩子寄养在父母家,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告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够保障小诗的正常生活及今后学习开支,故小诗由李某抚养更为适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发出“家庭教育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法院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专家寄语
大冶法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专家
曹云花
本案离婚妈妈将不满1岁的孩子寄养在自己父母家,自己却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家,这对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子女,父母除了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供给之外,更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其高质量的关爱和陪伴,增强孩子对父母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作为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只“生”不“养”。世上有一种遗弃子女的鸟叫杜鹃,它将自己的蛋产在别的鸟类的巢里,生而不养。为人父母别学“杜鹃鸟”,应主动承担起婚姻家庭生活的责任,不轻易放弃婚姻、家庭和孩子,要让爱永远在孩子生命里轻舞飞扬,让智慧和包容陪伴孩子健康成长,让良好的家庭教育、幸福的家庭环境温暖孩子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