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撤销!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
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以已签订赔偿协议为由拒付
保险待遇能否得到保障?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乙公司未与小甲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
入职第10天早上,小甲在上班途中
发生了交通事故
“120”紧急救援
入不敷出的小甲,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入院第一天,乙公司的总经理就带来了“深切慰问”——一份工伤赔偿协议
小甲正愁孩子的学费,于是签了协议
《协议书》约定:“乙公司一次性赔付小甲2万元,此后小甲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此时小甲尚未出院,亦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小甲伤情远比想象中严重,2万元连支付医疗费都不够。小甲再次索赔,乙公司断然拒绝
小甲走投无路时,恰逢送法进社区。通过志愿者耐心细致解答,小甲了解到:
1.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前,应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即使约定了“了断”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劳动者仍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
小甲开始按照法定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随后,小甲受到的伤害被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甲为十级伤残。
小甲以《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撤销《协议书》,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乙公司未为小甲缴纳社会保险,故应由该公司向小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计算,小甲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万元(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协议书》,乙公司向小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法定的11万元-已付的协议赔偿款2万元)。
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内容,即乙公司不再支付小甲任何款项。
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乙公司与小甲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小甲尚未被认定为工伤及尚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约定的2万元赔偿额,与小甲应获得的11万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小甲有权行使撤销权。乙公司应当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而非依据协议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协议书》,乙公司向小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
法官心语 刘 坦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不得利用用人单位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后依法依规维权。
法官办案不能仅停留在案件表面,需具有“穿透性思维”。劳动争议案中要合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依法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案工伤赔偿协议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即使协议约定了“了断”条款,用人单位乙公司也已履行完毕,劳动者小甲仍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权利。二审法院判令撤销赔偿协议,用人单位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赔偿,充分保障了劳动者足额获得工伤赔偿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