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20万尾鱼苗,“捕鱼者”变“禁渔宣传者”

作者: 成丽娟    发布时间:2023-07-31  访问次数:2437

 “我深刻认识到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服从法院判决,希望能弥补自己的过错……”

640.jpg 案情回顾

640 (1).jpg          2023年3月1日至4月25日晚,通山县石航村村民郭某钦,在明知富水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富水湖丁家畈至朱家坝河段电鱼。经审讯,郭某钦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巡回审判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生态保护意识,通山县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大畈镇界首文化广场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钦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当场认罪悔罪。

640 (2).jpg         “通山县的富水湖是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年来,富水湖两岸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拆围’、‘渔船上岸’等各项行动,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特别是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启动以来,富水湖的水变清了、两岸的环境也更美了。保护生态环境,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庭审结束后,法官向群众释法说理,参加旁听的群众纷纷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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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观看禁渔宣传展板

 “巡回审判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倡导全社会形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王能朗对此次巡回审判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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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6).jpg △法官和被告人家属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起投放鱼苗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钦家属在现场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向富水湖投放鱼苗20万尾,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通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