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一案例入选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6  访问次数:101

编者按

 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其中,由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由侯伟、严芳、邓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案的入选,正是省法院党组扎实推进“四个一批”工程建设(出一批精品案件,出一批亮点经验,出一批研究成果,出一批优秀人才)所取得的成果之一,也激励着我们继续向这些优秀法官看齐,努力缔造伟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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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与香港某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其中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某填海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地点为澳门海域;在执行中若出现争议,提交澳门法院处理。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分别自中山某服务部租用船舶运输工程物料,自案外人广某公司处采购工程所需山砂。

 中山某服务部因与香港某工程公司就船舶租赁费用产生纠纷,另案诉至广州海事法院,该院判决香港某工程公司应向中山某服务部支付租船费用人民币557564.03元及利息。中山某服务部以某航道局对香港某工程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为由,于2023年10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请求判令某航道局向其支付前述租船相关费用。某航道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更方便的澳门法院管辖。

 另查明,因香港某工程公司拖欠采购山砂的货款,广某公司以某航道局尚欠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及未退还的保证金为由,在澳门初级法院对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香港某工程公司对某航道局享有债权,并判令某航道局向广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迟延利息等。该案正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山某服务部对其债务人香港某工程公司的相对人某航道局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案涉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某航道局住所地在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但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香港某工程公司与某航道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澳门系该争议基本事实的发生地,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中山某服务部三方未就该争议由内地管辖法院达成合意,争议不属于内地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也不涉及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且澳门法院审理该争议更为方便。

 澳门初级法院亦已经受理广某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将对香港某工程公司与某航道局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澳门法院的相关判决在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具有制度保障。故裁定驳回中山某服务部的起诉,告知其向澳门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第二百八十二条有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处理内地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海事案件区际管辖冲突的典型案例。

 武汉海事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同时结合澳门法院已受理相关争议、澳门民商事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等因素考量,认为由澳门法院管辖本案更为方便,也更有利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

 该案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调区际平行诉讼管辖冲突的典型案例,增加了内地和澳门之间的司法互信,充分体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协调平行诉讼管辖冲突、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我国法院注重礼让和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立场。

一审案号

 (2023)鄂72民初997号

合议庭

 侯伟、严芳、邓毅(承办人)

 

编辑: 陆明 曹波
文章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