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砍伤三人被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作者: 谭元贵 桂春艳/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5-09 访问次数:2805
3月2日,巴东精神障碍患者张某持刀在县城闹市区砍伤三人引发社会关注。5月3日,巴东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强制医疗一案,并依法作出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
无故持刀砍人致轻伤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张某长期患病。2017年3月2日12时许,张某无故持刀窜至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云集路,将邻居谭某、向某、顾某三人砍伤。后经鉴定,谭某头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额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向某、顾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3月9日,巴东县公安局聘请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对该案无刑事责任能力。4月1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张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决定对张某强制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张某指定了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5月3日,法官会见了被申请人张某及其家属,听取其家属对强制医疗的意见。张某的家属同意对张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已实施了严重危害多位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实施强制医疗。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