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19人涉黑团伙公开宣判 “黑老大”获刑16年

作者: 梁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2-09  访问次数:15382

2月8日上午,襄阳中院在枣阳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对柯某某等19人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案件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主犯柯某某2009年1月,刑满释放后,纠集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发工资、长期组织吃喝玩乐、发放零用钱、过年费、奖励干股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采用训斥、殴打的方式约束、控制组织成员,统一保管刀具、枪支,确定组织内部规约和分工。通过策划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柯某某为首,以刘某、路某某、彭某、张某某、刘某某为骨干,以袁某、张某某、杜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分工明确,结构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从2012年开始,该组织先后在枣阳市兴隆镇、随州市随县唐镇、万福镇、枣阳市鑫津宫宾馆等处,租场轮流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超90万元。此外,柯某某等人还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致多名群众受伤。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对公安民警进行推搡、谩骂,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该团伙主犯柯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团伙其他1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二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该涉黑团伙提出了上诉。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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