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不断推进湖北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湖北省法院召开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座谈会

作者: 蔡蕾 朱向东    发布时间:2021-04-19  访问次数:4330

4月15日上午,湖北省法院召开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座谈会,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9位人大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对湖北法院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周甲禄(新华社湖北分社副社长、总编辑):要进一步探讨舆论监督如何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媒体报道应与法院审判活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报道法院工作亮点、具体案件审判和其他司法活动,让社会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同时,通过制度的建设,规范媒体与法院的互动,推动工作难点的破解,合理引导舆论热点,共同将法院故事讲好。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省法院特约监督员):审判权力的监督制约一直是贯穿于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主题。目前,新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初步确立,相应地,审判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将不言而喻。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要把握好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良好的法官惩戒制度,才能更好实现对审判权的控制,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运行。

杨建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监督处处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健全完善审判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审判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院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举措,是实现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是坚持司法为民的有效保障。

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省法院特约监督员):分权机制要细化,要注重权力的识别、定性、划分和规范;制约机制要优化,要切合审判管理实际的需要做好宏观的顶层设计,厘清制约与监督的关系;监督机制要强化,上中下都要进行广泛的监督;问责机制要硬化,超前引导和事后的问责要结合起来。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要重视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就能够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要注重判决的说理性,判决理由须充分、翔实、透彻,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同时,要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罗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通过以类案管理为抓手,使审判权力监督制约与统一法律适用相结合。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成文法体系下类案管理的意义和目标;明确分管副院长和庭长进行类案管理的职权;建立类案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动态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学术资源,有针对性的培育典型的类案,丰富类案统一法律适用的方式;界定明确的类案管理及配套机制。

岳琴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律师协会会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为外部监督力量,与其他外部监督部门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其次律师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全程深度参与审判权的运行,并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与审判机关的有效互动。要从保障律师职业权利角度,探讨审判权制约监督的意义。通过规范庭审活动,保障律师公正执业;加强法官与律师互动交流,重视律师意见落实回应等方面,加强内外协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宫步坦(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桥梁作用,让律师通过法院信息化渠道进行外部监督。建议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委和省法院的一站式服务团队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共同推进。同时,要通过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加强外部监督。

毛婵婵(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近年来,法检两家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主要强调精准监督,要求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对一些双方有分歧的问题,或者是一些典型性的问题,建议进行联合发文。希望法检两家能开展关于虚假诉讼的联合调研,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制裁机制。

游劝荣院长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要求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司法制约监督。这为我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制约监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游劝荣院长指出加快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最终目标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审判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游劝荣院长要求要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全省法院要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将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嵌入办案平台,实现权责明晰、自动预警、实时提醒、风险阻断;要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按照事中监督、全程留痕、组织化行权原则,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要健全院、庭长办理案件常态化机制,完善办案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要构建多层次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全省法院要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畅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大力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此外,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和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以此织密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外部网络,把各项监督方式有机贯通,使各项监督制度形成合力、相得益彰。

游劝荣院长强调要提升智能化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审判权制约监督效能精准及时。全省法院要加强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建设,强化数据资源集成应用,优化节点监控、风险提示、瑕疵预警等功能,形成审判监督管理闭环;要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覆盖案件办理全流程的网上审判体系为基础,以实时智能化审判全流程监督管理为保障,以管理监督行为全程留痕为要求,以司法大数据分析为支持,实现节点可查询、进程可监控、风险可预估、全程可追溯。

座谈会上,武汉、黄冈中基层法院的院长进行了交流发言。9位与会代表先后发言,对湖北法院如何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主持座谈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向大家介绍了近年来湖北法院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编辑: 柯学文 陆明
文章出处: 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