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发布5起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0  访问次数:10108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湖北法院将规范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制度保障,强化府院联动,延伸审判职能,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比例逐年增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不断加强,为服务优化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总结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工作经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范围内撷选了5起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这5起案例涉及行政协议履行、行政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多个领域,供各法院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

 1.案例一

宜昌市柑橘科学研究所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蔬菜产业协会行政协议案

 2.案例二

刘某某诉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协议案

 3.案例三

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诉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4.案例四

陈某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案例五

程某某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jpg【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5日,宜昌市蔬菜产业协会与宜昌市柑橘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宜昌柑研所)签订《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项目用地位于港窑路64号宜昌柑研所土地上。

 2013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陵区政府)征收西陵区窑湾乡大树湾村和宜昌柑研所土地。

 2014年2月8日,西陵区政府与宜昌柑研所就宜昌柑研所范围内土地征地拆迁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约定土地征收补偿总价款为1318余万元,合同并就补偿款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后,因西陵区政府未按期足额支付补偿款,宜昌柑研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西陵区政府依约支付征收补偿余款35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由宜昌市蔬菜产业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协议履行争议事关政府诚信,对于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为妥善处理案涉争议,宜昌中院在向西陵区政府发出的《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出庭负责人应当提前熟悉案情,在庭审阶段就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西陵区政府高度重视,区长梅卫民到庭应诉。庭审中,梅卫民区长积极回应法庭调查以及原告诉求,表示西陵区政府将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配合法院做好沟通协商,妥善解决争议。庭后,西陵区政府迅速组织召开协调会,各方当事人就责任主体、款项数额、支付期限等具体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形成备忘录。案涉款项在一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离不开行政机关庭前、庭中、庭后的积极主动作为。庭前,按照人民法院出庭提示,西陵区政府对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全面、准确的分析和研判,客观地认识和发现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制定争议解决方案。庭中,西陵区区长主动出庭应诉,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大程度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表意见,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与支持。庭后,西陵区政府继续发挥“一把手”出庭应诉的积极作用,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争议化解达成一致并有效落实到位,促使一起历时八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妥善、高效化解,充分展现了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制度优势,维护了地方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

2.jpg 【简要案情】

 因洪沟泵站扩建项目需要,刘某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5月27日,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樊城区住建局)与刘某某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樊城区住建局应支付刘某某房屋征收及其他各项货币补偿款278397元。其后,樊城区住建局仅向刘某某支付补偿款222717元,剩余55680元拖延未付。

 刘某某在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樊城区住建局支付下欠补偿款及其利息。

【出庭应诉情况】

 征收补偿义务的及时履行,不仅关系征收项目的正常推进,也极大地影响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的诚信。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樊城区住建局高度重视,局长李庆丰在充分了解争议产生的原因后,主动出庭应诉。庭审中,李庆丰局长积极回应法庭调查及原告诉求,详细解释了剩余征收补偿款迟迟未支付的原因,并表示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樊城区住建局已经专门开会研究了解决争议的措施,在上级有关部门拆迁拨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将积极筹集资金尽快向原告支付剩余补偿款,得到原告的认可与理解。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樊城区住建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补偿款。案涉争议以调解方式当庭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既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履职的具体表现。“一把手”出庭应诉,不仅能在短时间内厘清行政争议的焦点所在,还能有效避免行政争议解决中的逐级请示、汇报等审批环节,通过“一把手”“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该案庭审当天,樊城区司法局组织辖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樊城区住建局局长敢于直面问题的态度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担当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许,也给参加旁听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3.jpg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23日下午,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丹公司)北枫桥加气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加气站内有四台加油机,其中两台加油机上标示汽油车用清洁燃料95#,另两台加油机上标示柴油车用清洁燃料0#;在枫丹公司北枫桥加气站办公室的外墙壁上印有车用清洁替代燃料,汽油车用清洁燃料同时替代#92、#95汽油,性能对标#95,比#92低1元/升;柴油车用清洁燃料替代#0柴油,性能对标#0,比#0低5角/升的宣传用语字样,并在加气站进口处设有多面宣传彩旗。2022年4月8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启动立案调查。经查实,枫丹公司北枫桥加气站在加油机上的标示和外墙及宣传彩旗的宣传用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枫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庭应诉情况】

 咸安区法院对本案一审期间,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洋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争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枫丹公司认为自己的宣传行为系初犯,不存在主观恶意,且存续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企业经营较为困难,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金额。

 刘洋局长积极发言,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法庭调查以及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从本案来说,对原告的处罚是依法依规作出的,从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支持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基于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以及原告是初次违法等因素,我局同意原告提出的调减处罚金额的申请”。因双方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枫丹公司主动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从幕后走到法庭审理的台前,做到“出庭出声又出效”,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担当,也形成了府院联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本案中,经咸安区法院积极协调,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主动出庭应诉,就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进行了充分解释,有效回应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在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兼顾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大局,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企业生存发展实际,最大限度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促使双方当庭就行政争议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不仅体现了“一把手”的作为和担当,也彰显了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4.jpg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6日上午,陈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恩施市施州大道路口时,被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发现该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09年,并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不得上路行驶。为此,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恩施州交管局)对陈某作出吊销驾驶证(C1DM)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为其恢复DM证。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在恩施市法院一审审理期间,恩施州交管局局长张友刚出庭应诉。庭审中,张友刚局长针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充分发表了意见,明确当事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给予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执法机关必须严肃执法,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同时表示,原告依法主张权利,是对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监督和促进,值得肯定;对于原告提出的疫情期间生活不易等现实问题,恩施州交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予以了充分考虑,对其作出的是最低限度的罚款,并告知其两年后可以重新申领驾照。经负责人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陈某切身感受到了被尊重和理解,当庭主动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既是对行政机关担当意识的考验,也是对“一把手”法治理念的检验。庭审中,除了积极回应法庭调查、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更需要出庭负责人直面争议问题,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明确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以当事人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去的方式,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虑,消除对立情绪,争取理解与支持,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恩施州交管局局长既是出庭应诉负责人,也是普法宣讲主体,从法、理、情的角度详细阐述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获得了原告的理解,既疏通缓解了“民官”矛盾,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5.jpg 【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17日凌晨,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继哥羊肉馆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街交汇路口时,被案外人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事故发生后,程某某报警。武汉市新洲区交通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程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对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进行检验,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41mg/100ml。经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1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程某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庭应诉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本案一审期间,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杨斌出庭应诉。庭审中,杨斌局长积极发言,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法庭调查以及当事人的质疑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感谢原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为行政机关,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积极维护法律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进行法治宣讲和答疑解惑,有效化解了程某某的对立情绪。该案一审虽然驳回了程某某的诉讼请求,但程某某表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就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进行了充分解释,有效回应了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诉求,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诚恳、客观地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最终促成行政相对人依法、正当、理性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不仅有效消除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树立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