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5-09-15  访问次数:1617

编者按

 当“民告官”的诉状递进法院,司法所能回应的,远不止一纸判决。

 竹溪县法院推行的“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跳出了传统行政诉讼流程框架——从立案一刻起,一场旨在寻求共识的对话便已开启,促使行政机关回归“治”的本心,以主动自查校准权力的刻度。这要求司法者涵养“理”的智慧,用真诚沟通消弭人心的隔阂。

 正义的实现,既可以是在法庭上的定分止争,也可以是在诉源处的案结事了。

 “原本以为法院只会坐堂判案,没想到法官把法律条文讲得这么透彻,让我清楚自己的诉求确实站不住脚。”近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化姓)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王某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后,主动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这起案件的顺利化解,正是竹溪县人民法院推行“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

 案件源于王某对县人社局的“不作为”指控——她认为县人社局拒不受理确认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并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申请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不同于传统诉讼流程,竹溪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启动“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向县人社局送达了《涉诉行政行为自评告知书》及《工作指引》,引导行政机关对照法定职权、事实依据、程序规范开展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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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告知书后,县人社局迅速组建评查团队,联合下属县社会保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经严谨自评,县人社局和社会保险局确认王某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的自评结论是基础,让当事人懂法明理才是关键。”竹溪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评反馈后,并未止步于程序闭环,而是聚焦当事人的认知误区,展开针对性释法明理,并结合类案实例说明法律逻辑。最终,王某终于理解:自己的诉求因不符合法定条件,确实难以得到支持。“法院没让我跑冤枉路,把道理讲到了我心坎里。”她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一场行政争议在诉讼前端即实现“案结事了”。

 从“立案即启动自评”到“精准释法促共识”,这起案件的化解全程彰显了法院在机制探索中的主动作为。既通过规范的自评流程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自查”,以制度化审查减少执法偏差;更以司法专业优势搭建“法与理”的沟通桥梁,让当事人在诉讼中明辨是非、服判息诉。

 


编辑: 陈晓露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行政庭、竹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