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超员超载违法获刑 为这点“小利”值吗?

作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 程琼芳 杨李君    发布时间:2019-07-22  访问次数:4831

“后面还有空,再往里挤挤。”是现代人调侃公交、客车人挤人情况时常用的一句话,但玩笑归玩笑,如果成真可就不好玩了。

案例一:

7月1日上午,韩驾驶中型客车由阳新县龙港镇往兴国镇方向载客运输行驶。因沿途乘客较多,韩为增加载客收入,在明知其客车已坐满的情况下,仍沿路搭载乘客。当该车行驶至阳新县阳新大道官桥铁路桥路段时,被该路段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该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超载15人。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月27日早上,张驾驶中型专用校车在阳新某附近接送学生上幼儿园。因当天阴雨天,为了少跑几趟,张便超载驾驶校车,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该校车额定乘员19人,实际载人32人其中驾驶员1人,跟车老师1人,学生30人。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校车运输业务,违反道路安全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友乾驾驶中型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生命安全无小事,容不得半点马虎,超载与酒驾、醉驾一样,都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不负责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增加了事故风险,还会使更多的乘客遭受更严重的伤害。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考虑,请勿超载。

法律小贴士:

1、哪些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超载有哪些危害?

(一)使车辆不稳定。超员超载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车辆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二)容易爆胎、失控。如果严重超员超载,车辆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

(三)让逃生和抢救变难。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时,超员超载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带来极大困难。

(四)使司机更铤而走险。超员超载往往躲避检查,和执勤交警“捉迷藏”,不是超速行驶就是夜间行驶。

(五)加重事故程度。在车上,安全带、座椅、车身均能为乘客提供安全防护。但是对超员乘客来说,他们没有安全带的防护,后两级防护基本失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们不仅更容易受到伤害,而且受到的伤害更严重。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