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走路”是个问题!老人在菜市场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怎么负?
编者按
菜场摔倒谁来赔?
近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提供了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不管怎么说,谁赔或赔多赔少都是后话,关键是“好好走路”一一看清楚,走稳当,防滑避坑。
人生大体如此!
清晨的菜场,人来人往,翠绿的青菜、香甜的瓜果堆成小山,湿漉漉的地面上水光粼粼。60岁的杜阿姨买菜经过一家水果摊转角,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杜阿姨随即被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杜阿姨认为,作为案涉场地的管理者、经营者,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水果摊经营者汪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与市场中心多次协商赔偿无果,杜阿姨遂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中心辩称,其与摊主汪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汪某承担其摊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故相关事故责任及损失应由汪某承担;其在市场内部张贴了管理规范与警示标语、设置了足够数量的垃圾桶与志愿服务站,并定期开展消毒打扫,主观上并无过错;且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处置得当,及时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故市场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果摊经营者汪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鄂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市场中心作为案涉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公共区域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市场中心应当根据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监督或提醒义务。
案发时,菜市场过道路面杂乱、湿滑,地面散落的菜叶等垃圾未及时清扫,汪某摊位前也堆放着若干塑料筐和泡沫筐等物品。这表明,市场中心在清洁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
对于市场中心关于《租赁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汪某承担”的抗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约束的仅为合同相对方,市场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与汪某的内部约定而免除。
汪某作为案涉摊位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其摊位前堆放的物品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相关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菜市场人员流动性大、地面易残留杂物水渍,通行环境较为复杂,消费者在行走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杜阿姨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
综上,法院认定,杜阿姨对其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市场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者共计赔偿杜阿姨5.9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市场管理者、摊位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采取及时清理垃圾水渍、铺设防滑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以杜绝安全隐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杜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在途经地面湿滑的区域时,应谨慎慢行,或主动避让湿滑路面及杂物,防止摔倒受伤。
安全无小事,防范是第一。营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需管理者尽责、经营方尽心、消费者留心。三方共同努力,方能将逛市场买菜的寻常之事,变为安稳踏实的安全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