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审理土地纠纷案

作者: 冉利咸    发布时间:2018-11-20  访问次数:4838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因原、被告均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利川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案争议土地系原告承包经营地被水淹后该村从机动地中重新指定而来。指定过后,原、被告曾数次互换土地,均先后耕种,但均未与该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原告方部分土地被水淹后另行调整给原告的涉案土地未重新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亦未登记在原告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承包期并不自然顺延,承包方需重新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即终止。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均未就涉案土地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亦未取得涉案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然耕种,但并不代表其享有土地权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其土地纠纷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遂以此作出上述裁定。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