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

作者: 陈晓露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次数:3224

为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我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专门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近日,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导意见》,对全省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该《意见》共13条,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将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司法活动的始终,详细规范了从案件的侦查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案件的审理整个过程。

 《意见》规定,在全省法院试行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并在黄石、宜昌、鄂州开展试点,除依法应由中级法院一审的外,试点区域内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受理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应当告知自诉人向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对非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由审判人员到犯罪发生地或被告人关押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管辖法院内进行。

《意见》指出,试点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可选择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或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专业知识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意见》在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执行机关以及建立协作机制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编辑: 程勇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