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法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 陈诚    发布时间:2018-10-10  访问次数:3825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解除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并判决王某返还文某2.1万元。判决之后,王某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同时将房屋退租给了房东李某。

2017年10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李某名下的一间房屋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约定了租金和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约定,王某“不得转租、转让或分租上述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违者合同自动解除,并扣除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则向李某支付了保证金和半年的租金。时间到了2018年的2月份,王某找到李某,表示由于自己经营压力较大,希望与朋友文某开展合作经营,届时,文某会在自己的店中放置一个广告招牌,但是并不在店里实际经营,李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某与文某签订了一份《协议》。

其实,与其说是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份转租合同。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将商铺提供给文某使用,并且特别约定双方“不得对任何人说转租、转让,对外称两人合租做生意。”协议签订后,文某向王某支付了2.6万元转租费。谁知,协议签订后的次日,文某就反悔了。原来,文某担心今后房东知道转租一事后,不让自己经营,要求同王某解除协议并退还转让费用。王某与文某经过多次协商,并先退还给文某五千元,期间,王某也找到房东李某,希望李某同意自己的转租行为,但是遭到李某拒绝。最终,文某见转租不成且多次向王某讨要转让费用无果后,将王某起诉到了硚口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将房东李某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文某要求解除自己同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并返还已经支付给王某的租金。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退还租金的诉求,王某认为双方签署协议时,文某对于商铺不得转租一事是知情的,是文某后来担心李某知晓转租一事,在文某自行与李某沟通期间坦白了转租的事实,结果导致李某认为王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不得转租、转让或分租承租房屋,被告将房屋转租给原告文某之前并未征得第三人同意,原、被告之间协议上所谓“不得对任何人说转租、转让,对外称两人合租做生意”的约定,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属无效,因第三人坚持不同意被告将房屋转租给原告,导致原告未能在承租房屋内实际经营,故被告应当将其收取的转让费返还给原告。此外,被告王某承认原告文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文某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