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3-04  访问次数:133714

  一、2016年部门预算组成单位

    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有126个法院的部门预算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分别是: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3、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包括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级、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汉阳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硚口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汉南区人民法院、蔡甸区人民法院、新洲区人民法院、黄陂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下陆区人民法院、铁山区人民法院、西塞区人民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阳新县人民法院。

  6、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茅箭区人民法院、张湾区人民法院、丹江口人民法院、郧阳区人民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竹溪县人民法院、房县人民法院。

  7、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沙市区人民法院、荆州区人民法院、江陵县人民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安县人民法院、石首市人民法院、监利县人民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

  8、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远安县人民法院、兴山县人民法院、秭归县人民法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9、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法院、谷城县人民法院、保康县人民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1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沙洋县人民法院。

  12、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孝昌县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云梦县人民法院、应城市人民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1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团风县人民法院、红安县人民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罗田县人民法院、英山县人民法院、浠水县人民法院、蕲春县人民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14、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通城县人民法院、崇阳县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

  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恩施市人民法院、建始县人民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宣恩县人民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来凤县人民法院、鹤峰县人民法院。

  16、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

    17、仙桃市人民法院

  18、天门市人民法院

  19、潜江市人民法院

  20、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二、主要职责

湖北省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该院管辖的一审、第二审、再审的刑事、民事、商事及行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指导、协调辖区内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的执行;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指令审理的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等。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为375,718.76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341,705.24万元;

  2、其他收入17,800.75万元;

  3、上年结余(结转)16,212.77万元。

  (二)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为375,718.76万元(基本支出272,190.24万元,项目支出103,528.52万元),其中:

  1、公共安全372,608.5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2,756.00万元;

  3、医疗卫生354.24万元。

  (三)2016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341,705.24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270,278.6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9,740.2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60,538.36万元;

  2、项目支出71,426.63万元。

  (四)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881.86万元,与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5,653.17万元相比,下降了30.4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181.40万元,与2015年241.81万元相比,下降了24.98%;

  2、公务接待费2,487.34万元,与2015年3,071.00万元相比,下降了19.01%;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213.12万元,与2015年12,340.36万元相比,下降了33.45%;

 

  附: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支出总表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xls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XLS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xls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xls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支出总表.xls


文章出处: 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