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男子恶意欠薪26万余元获刑

作者: 陈诗傲    发布时间:2018-11-22  访问次数:5452

近日,被告人度某被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咸安某货物装卸公司承包了粮食装卸业务,雇请了周某等21人从事粮食装卸工作。事后经结算,该公司应支付周某等21名粮库装卸工工资约26万元,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度某却一直拒不支付。咸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向度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然而度某在限期内非但未付清拖欠的工资,还故意不接劳动监察部门的电话,拒不见面。20182月,度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咸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度某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在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也不报告财产情况和说明改正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案发后度某付清了工人的全部工资,取得被欠薪员工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咸安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