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惊知子非亲生 诉至法院要求判赔

作者: 邵晨/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5-25  访问次数:4839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由女方抚养小孩男方负担相应抚养费,但男方拿出亲子鉴定证实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儿子,拒绝支付抚养费且要求女方退还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男方的请求?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长埫口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肖某(女)和刘某系自由恋爱,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又在婚后分居两地,导致二人感情破裂,2017年12月,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二人婚后购买房屋一套,且育有一子,肖某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儿子由自己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和刘某的共有房产应当一人一半,小孩因不满2岁,又一直随母亲生活,应当判归肖某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但法官在第一次庭审后的第三天,接待了来访的刘某,随他一起前来的,还有一名律师,刘某向法官诉苦,自己被戴了一顶很高的“绿帽子”,该律师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该报告的鉴定结果是,儿子与刘某没有亲子关系。刘某遂向法官提出要求肖某返还已经支付的小孩抚养费,且要求肖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肖某不分或少分。

长埫口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供了亲子鉴定报告,肖某对刘某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供刘某与小孩有亲子关系的证据,也不同意配合再次进行亲子鉴定,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刘某的主张成立。由于确认了肖某的小孩并非肖某与刘某的婚生子,肖某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小孩应由肖某抚养,刘某不承担抚养费。因小孩与刘某没有亲子关系,对刘某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刘某要求肖某返还已经支付的小孩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肖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过错,并非法律上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因此肖某和刘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仍应平均分割,因二人均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肖某确实在婚姻中有过错,刘某又一直在偿还该房屋的贷款,故将该房屋所有权判由刘某享有,并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对肖某进行补偿,根据本案实际,将刘某应付给肖某的房屋补偿款与肖某应付给刘某的赔偿款相互抵偿。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