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低价陷阱 新车变成事故车

作者: 詹德先 闫思 裴廷雪    发布时间:2019-01-31  访问次数:6308

2016年10月10日,陈前(系化名)带着外出打工攒的钱满心欢喜到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去买车。经过一番挑选后,陈前对售价15万的东风标致408 1.6T自动豪华型小轿车很是中意。销售人员见陈前对该车爱不释手,于是劝说陈前该车在低价促销,机不可失失不再来。陈前听闻当即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全部110000元购车款及相应税费。10月13日,陈前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提走了新车。2017年2月1日,陈前对该车进行保养时,得知该车辆系事故车且被维修翻新过。自己买的新车居然变成了重大事故车辆,陈前非常气愤,于是多次向该公司以及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但均无功而返。无奈,陈前只好一纸诉状将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车是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联系购买,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告知该车是重大事故车。因此,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亲自前往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实案件情况,查明了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该事故车辆时已经明确告知该车经过大修,不能作为新车销售,因此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但该公司却并未将实情告知陈前,只是以打折促销为由诱使陈前买下该车。法院遂依法判决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陈前购车损失110000元,并按照购车款价格的3倍增加赔偿330000元。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何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该法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需明确的是,首先,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不是用于生产和经营,更不是用于牟利。这一点有别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盈利行为。二、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既包括物质资料的消费,如衣、食、住、行等;也包括精神消费,如旅游、文化、教育等。三是消费者的主体不局限于个人,还包括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因此,上述案例中,陈前为方便日常生活需要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该法规定的消费行为,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何为欺诈。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首先,欺诈需行为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次,欺诈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如行为人明知商品存在重大缺陷却不告知相对人属于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再次,被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均进行了规定。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该车经过翻新维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事故车辆,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消费者如果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返还价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按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

法官提醒:春节将至,不少消费者都捏着荷包跃跃欲试希望能买辆物美价廉的好车。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法官在这里提醒您,买车切记不要贪小便宜,警惕低价背后的陷阱。此外,提车时请您不妨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确保证照齐全,妥善保管车辆证书、发票、合格证等文件并检查车的出厂年份、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实际相符。二是,仔仔细细的绕车一周,远观车辆整体有无明显色差,近查轮胎摩擦痕迹是否明显,重点关注引擎盖接缝、油箱盖、车门结合处等是否有钣金维修痕迹。三是,亲自试驾,听听车内有无异响。如果您做到上述几条,还是不幸买到了事故车,也请不要着急。请您妥善保存好相应的票据和证书,同时固定好证据,法律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柯学文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