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

发布时间:2019-01-07  访问次数:4637

201913日,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等7名被告人抢劫、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4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等2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的犯罪事实。2017523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襄阳市邓城新市民公寓一赌场内先后输了30000元,后与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黄某某因退钱及其他琐事对赌场股东王某乙(另案处理)产生不满,遂共同商议教训王某乙。当晚,四被告人携带“马卡洛夫”仿制手枪、自制猎枪各一支及砍刀一把,对现场参赌人员进行控制、威胁,被告人王某甲辱骂、殴打王某乙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劫取赌桌上现金38000元后离开现场。四被告人行至赌场门外,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遇到杨某乙,遂对其实施暴力威胁,抢得现金40000元。四被告人随后携带所劫钱款逃离现场。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20175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将一支仿制“马卡洛夫”手枪、一支自制猎枪交予被告人冯某某保管,后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是枪支的情况下仍非法持有,并将上述两支枪支先后交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交互藏匿。同年612日,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上述两支藏匿枪支向公安机关投案。

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751日,王某丙(另案处理)伙同杨某丙(另案处理)出面承租邓城新市民公寓某房间,此后,被告人冯某某与王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并商定由王某丙出面负责管理赌场。自201751日至523日,聚集多人、多次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械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4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积极组织群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