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两男子非法捕捞获刑

作者: 张晓莉 万优    发布时间:2019-03-19  访问次数:10452

3月15日10时许,天门市多宝镇汉江多宝段水域,依法执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杨某某、冯某通过向汉江投放成鱼、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57.4千克成鱼和63033尾鱼苗被投放汉江。

据悉,2018年4月,天门市多宝镇村民杨某某、冯某多次在国家禁渔期驾船到禁渔区,利用电压逆变器、起网机、电网等工具捕鱼,捕捞水产品28.7余斤,终被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冯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天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天门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缓刑一年;责令杨某某、冯某向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57.4千克、鱼苗63033尾。

执行现场,“捕鱼者”杨某某、冯某在渔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一筐筐成鱼和鱼苗投放汉江中,为自己的行为“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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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