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9•17”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案

作者: 高新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29  访问次数: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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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日,襄阳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长虹食品城“9·17”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案。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为确保庭审安全和质量,在襄阳中院的大力支持下,该案在襄阳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与被告人程某平的哥哥程某林因经济纠纷协商未果,20179月初,被告人童某请吉某(另案处理)等三人帮忙找程某林要钱未果。吉某等人让被告人童某安排人到襄阳采取跟随的方法找程某林要钱,但并未要到钱,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被告人程某平得知后决定出面为程某林解决此事,并与被告人童某约定殴斗。

2017916日,在被告人童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周某邀约被告人马某、龙某等8人准备参与殴斗。当日,参与斗殴人员从老河口市聚焦到襄阳市区,被告人周某等人购买了作案用的斧头等作案工具。在被告人程某平指使下,被告人黄某邀约被告人江某、王某等8人准备参与殴斗。被告人程某平指使被告人谢某准备砍刀,被告人黄某让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拿来一把仿五四式手枪。

91710时许,双方人员携带刀、枪、斧头分别乘坐汽车聚集到长虹食品城门前,双方碰面后,发生械斗。因得知有人报警,双方人员随即逃离现场。

另外,被告人程某平于2009年从他人处购得仿五四手枪及子弹,其携带该枪参与斗殴。被告人王某于斗殴前一日从他人处拿到仿五四手枪一支,参与斗殴后逃走,后将该枪支交由被告人尤某、熊某、刘某光等三人先后保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程某平等15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平、尤某、熊某等5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程某平、王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童某、程某平等13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尤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

为提高庭审效率,高新区法院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并在开庭时予以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讯问、发问。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平台分组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频等有关证据,18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定性、量刑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合议庭将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前提下,择期作出宣判。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