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信访切勿“任性”,违法必被深究

作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 程琼芳 杨李君    发布时间:2019-08-12  访问次数:9035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部分上访人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有的还以此敲诈政府勒索不当利益,但这种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触犯法律。

案例一:

1998年开始伍某夫妇因计划生育问题不断上访。2007年,伍某夫妇与当地政府达成调解,由当地政府补偿30万元和两处门面地基等。协议达成后,伍某夫妇将30万元领走,两处地基因选址问题未予以落实,直至2012年9月,当地政府四次选址均被伍某以风水不好等理由拒绝,并且伍某提出地基选址由其单方面决定,被当地政府回绝。期间,伍某多次到没有接待场所的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点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并以进京上访给政府部门、村委会施压,威胁稳控干部,先后多次向当地政府、村委会索要钱财给政府施加压力,制造并扩大社会影响,伍某还身穿“冤衣”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欲发放上访材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等重点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伍除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2013年,阳新县城东新区建设,需要征收赵家所有的座落在村的一栋房屋同年5月25日,县政府征收办与赵丈夫儿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由征收办征收赵的该栋房屋,补偿赵2套还建房和补偿款21万元。为动员拆迁工作,2013年8月2日,村村委会与相关拆迁户签订协议,约定了拆迁户宅基地的安置标准。同年9月4日,赵某家属签字领到补偿款21万元。后因村划入城东新区管理,该地区终止任何土建开发和建设建筑施工。为兼顾个人和集体利益原则,2014年6月8日城东新区在该村预留十亩土地建设拆迁户安置文明小区。随后,2014年至2017年,赵要求村落实其不合理诉求未果,多次赴县、市、省、北京进行上访期间,赵某还以补偿上访费用、青苗补偿费过少等理由,拿硬要公私财物10,并用喝农药等方式阻止施工队拆迁其违章建筑。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4年至2017年期间,赵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0万元,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对其违法所得10万余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单位和被害人。

法官提醒:

信访切勿“任性”,违法必被深究,依法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应该全力予以保障,但这是以依法为前提。作为公民,要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底线,令自己身陷囹圄。

法律小贴士: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1、那信访时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

2、信访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2)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