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犬咬死景区羊驼,这样赔......

作者: 陈咏    发布时间:2023-10-26  访问次数:7385

 近年来,宠物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的责任与义务,对于烈性犬尤其是要注重看管,不能放任“闯祸”……

 近日,崇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旅游企业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通过“法院+文旅”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化解了纠纷,并就进一步规范犬只登记管理向当地镇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以司法力量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府院联动 多元解纷

 “我们动物园的羊驼被咬死了,谁来管管!”2023年的一天早上,崇阳某景区动物园承包管理者老王发现园内的3只羊驼死亡,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派出所民警查看景区监控发现,当日有数条猎犬进入过动物园。经走访调查,得知猎犬分别为金塘镇某村村民沈某等人所养。经派出所调解,沈某等3名村民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但一直未履行,老王遂诉至崇阳县法院,请求判决沈某等3名村民各赔偿其损失1万元。

 收案后,崇阳县法院旅游巡回法庭根据崇阳县旅游纠纷联合调解机制,第一时间向县文旅局通报案情,邀请文旅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研判、制定调解预案。

巡回审判 释法说理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崇阳县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到景区就地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崇阳县文旅局、金塘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景区所在地村干部,旅游企业相关负责人和村民旁听庭审。

 “法官,羊驼被狗咬死了是事实,他们必须赔钱!”老王坚决要求赔偿。

 “我们家的狗是进了动物园,但是你们也没有管理好。”沈某等村民辩解。

1.jpg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饲主,大家有责任和义务管好猎犬,这次咬死的是羊驼只要赔钱,要是咬伤人怎么办?

 “作为景区和动物园管理方,我们也要吸取教训,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加强旅游景区动物的管理,保护好景区的旅游资源,防止饲养的动物伤害到游客。”法官与县文旅局、镇村干部及景区负责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

 经多方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沈某等3名村民分别向老王支付赔偿8000元。在大家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jpg 司法建议,消除后患

3.jpg          纠纷化解后,旅游巡回法庭结合到当地调查走访了解的情况,及时向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宣传,提高村民依法依规饲养动物意识;引导各村委会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加强养犬管理;会同辖区派出所对村民养犬进行登记管理;联合文旅部门和公安机关督促辖区旅游企业和旅游景点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防止发生饲养动物伤人害物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管饲养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会承担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饲养人应增强安全意识,对饲养的动物加强管理,防止发生饲养动物伤人害物问题。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崇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