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联合四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意见 协作助力破产企业新生 打造低成本营商环境
近日,湖北省法院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和湖北省地方金融局等四家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层面建立了法院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常态化破产联动工作机制。
《意见》的出台,是湖北省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持续深化我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分为5个部分共18条。
明确规定了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辖区金融机构将全面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在管理人开户,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账户的查封、冻结,注销破产企业或管理人账户等方面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明确规定了对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破产财产处置提供融资支持,设立基金参与重整,简化减免破产企业债务相关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之间加强会商协调,形成授信支持、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合力,同时合理下放、高效行使表决权。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尽职调查。明确金融机构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融资产生的到期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明确规定了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重建。明确了信用重建的条件及流程,同时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提供支持,不宜单一、机械地依赖重整前的贷款记录作出信贷决策,以免信用重建流于形式。
明确规定了重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法院、管理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当事人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金融机构破产或涉及金融债权数额巨大的企业破产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可以听取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
明确规定了试行时间及对个别专有名词的解释说明。《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理人特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长期以来,湖北法院与湖北辖区金融机构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财产接管、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问题上,未能形成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合力,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辖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难度增加,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的原因之一。此《意见》的出台将在构建辖区金融机构全面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上位规则依据,回应市场需求,穿透重整企业信用重建的实质以及降低破产成本,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组织集体协商机制和行业监管部门提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职能作用方面发挥积极而具有指导意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