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1 访问次数:423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2024)鄂执13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
案外人:武汉汉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5,084,369.98元。
发放事由:参与分配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式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27-87220547。
二O二六年六月一日
编辑: 许心怡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执行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