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 湖北法院在行动② | 打造多元共治“湖北样本”司法护航美丽长江

作者: 胡振琪    发布时间:2023-03-03  访问次数:45322

 滚滚长江浩荡东流,以丰沛的生命能量滋养着荆楚大地。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长江进入全面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2年来,湖北法院积极推进共抓长江大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湖北样本”,为守护长江母亲河交出一份绿色答卷。

 如今,大江上下,水清岸绿,美丽长江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图景正在荆楚大地徐徐展开。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543.png健全体系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2022年4至5月,6名被告人使用锚钩、鱼竿等工具,在长江宜昌段锚得白鲢等渔获物若干。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上述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用时不到1个月。

 案件的快速审结,得益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该院专门发文,要求对涉长江大保护案件实行特殊标识管理,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建立了涉长江大保护案件绿色通道。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557.png    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限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604.png          面对环境资源审判这一新兴领域,湖北省法院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继承中创新,不断探索案件审判程序规则。

 为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的区位优势和审判优势,2017年,湖北省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对湖北省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调整,规定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2019年4月,湖北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庭的省法院和五个中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管辖制度;没有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其他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都要指定专门审判团队或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管辖。该决定有力推进了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门化体系的形成。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时,两次提出了在湖北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建议案。省法院多次召开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司法保护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找准推进落实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建议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积极寻求法律、资源、技术和智力支撑。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611.png         近年来,湖北法院组建了包含630多名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审判队伍,形成了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

多元共治

同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区域流动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系统一体化等特点,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思维。

 湖北法院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各省(区、市)法院审判协作,不断健全流域、区域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2021年3月,湖北省法院联合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直相关部门等13个部门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并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等5项工作机制,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给长江留白,为生态让路。湖北法院还积极推进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省际互联互通、跨区域协作协同。

 2019年,湖北高院与湖南高院签署《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守护“长江之肾”——洞庭湖。

 2020年6月,十堰市郧阳区法院、丹江口法院、郧西县法院与河南、陕西的相关基层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协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鄂豫陕三省六法院为“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共筑司法屏障。

 2021年4月,湖北省法院会同河南、陕西省法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联合调研,共同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618.png              2021年6月,湖北省法院组织省汉江沿线的汉江、武汉、十堰、襄阳、荆门、孝感及武汉海事法院七个中级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关于构建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

 同月,湖北省法院指导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黄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守护梁子湖流域蓝天碧水净土贡献司法力量。

 2022年2月,宜昌中院、恩施中院与重庆市第二中院共同签署《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框架协议》,携手保护长江三峡生态长廊。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624.png         2022年5月,湖北省法院协调组织湘鄂赣三省部分中院及相关单位,在湖北荆州长湖湿地、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保护区等地,联合开展长江湿地环境司法调研活动,并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湿地保护环境司法倡议书》。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629.png         凝聚全社会共识,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合力。2022年11月,为迎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湖北武汉召开,武汉市各级法院将湿地保护融入长江大保护,积极开展系列活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在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主办“共话湿地保护  同筑美丽家园”主题活动,传播绿色法治理念。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将普法课堂搬到田间地头,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让村民自觉参与长江湿地保护。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汉南区法院深入辖区水库区域村湾、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引导村民树立保护湿地、保护生态、共享绿色未来的生活理念。武汉海事法院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主题边会“共建生命长江,传承大河文明”长江大保护论坛。

微信图片_20230303111635.png          2022年11月,湖北省法院在湖北武汉成功举办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广泛邀请长江沿线公检法、行政部门、实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长江大保护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协作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了《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搭建了常态化、国际化交流平台大舞台,推动全社会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合力,开创了长江司法保护的全新格局。

 共下“一盘棋”,共护“一江水”。湖北法院通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保护机制,实现对重要江河湖库的全覆盖,为适度拓展审判职能提供载体,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

 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湖北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深入推进长江大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全力打造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多元共治的“湖北样板”,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