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

作者: 游劝荣    发布时间:2025-11-28  访问次数:49

编者按

 法者,治之端也。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国审判》杂志开设专题专栏,集中呈现各地法院践行法治思想的探索经验,在2025年11月15日第21期收录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的署名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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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不仅亲历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而且正是在其科学指引下,才更好地履行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职责,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今年是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五周年。五年来,湖北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湖北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围绕“努力建设讲政治的人民司法机关、努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贡献审判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努力锻造荆楚审判的文明之师”的目标,切实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努力让荆楚大地的审判工作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走什么路的问题,为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首位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必须恪守对党忠诚的政治原则,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湖北法院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旗帜鲜明筑牢政治忠诚。深化拓展“思想引领、学习在先”机制,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省法院理论教育、政治轮训的常态化必修课,举办院长研讨班,开办“法官大讲堂”,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注重强化党管司法意识。坚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健全完善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办、闭环落实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通过依法履职把政治要求、法律精神融入案件办理,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好“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司法职责。加快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出台系列审判指导文件,把“十一个坚持”融会贯通到司法审判全过程、各方面,树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新时代司法理念,切实彰显司法价值取向,既定分止争又促进善治,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凸显了法治建设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地位,为人民法院更好服务中心大局提供了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而且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履职尽责,努力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工作落实就跟进到哪里,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司法服务就跟进到什么阶段。

 湖北法院始终把司法工作置于中心大局中谋划推进,全面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出台服务保障支点建设行动方案,持续优化司法举措,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湖北高质量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助力防范化解金融、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和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等大案要案审判任务,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全国首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配套制定审判执行领域工作指引,客观评估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依法选择适当的办案时机、方式、方法,寻求涉企纠纷“最优解”,该制度入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30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压缩诉讼全链条运转周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活动,用好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制度,全面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进一步提振经营主体发展信心。深化长江司法保护。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5个司法文件,组织编纂《长江保护法理解与适用》,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连续三年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推动长江、汉江、清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全覆盖,共建生态环保修复基地180余个,确保“一江碧水永续东流、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相关工作经验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上作大会交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企业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在各地工业园区共建979个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共建科技创新协同保护“示范区”,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每年均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被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广。助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水运上的湖北”“轨道上的湖北”“航线上的湖北”等指导意见,深化“湖北制度型开放法治保障创新基地”建设,建立完善湘、赣、鄂三省司法协作机制,助力打造新时代“九州通衢”,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设立自贸片区巡回法庭的做法被商务部推广。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公平正义确立了价值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满真挚为民情怀,人民立场是其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在司法过程中倾听群众呼声、充分尊重民意,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确保判决结果既依法公正又合情合理。

 湖北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把公平正义送到人民群众身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行“线上立案”“云庭审”等便民举措,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妥善审理涉婚姻家庭、教育医疗、养老社保、劳动争议等领域案件,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发放司法救助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以案说法、巡回审判,以小案件诠释法治大道理,以公正裁判弘扬向善向上社会风尚。攻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化“执行难”问题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扎实开展“加强‘一性两化’争创一流执行质效”专项活动,对执行质效落后的基层法院实行重点管理,对所有涉执申诉信访、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纠正案件等“存疑案件”一律启动“一案双查”,坚决纠治违规“终本”、消极执行;连续三年开展“荆楚雷霆”专项执行行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严厉惩处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犯罪行为,相关做法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荆楚雷霆”已成为凸显湖北法院执行工作威慑力和影响力的亮丽名片。加快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出台《湖北法院信访工作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对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19家中、基层法院院长进行约谈,进一步压实信访责任、做实“有信必复”,健全院庭长常态化接访、包案化解信访案件等工作机制,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用心用情化解重点信访积案。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提出原则性、基础性要求,为人民法院强化制约监督、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厘清了权责边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将祸害国家和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权力的共同属性,而且具有专业性强、自由裁量空间大的特征,特别是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放权后分散行权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极易产生廉政风险。必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湖北法院始终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织密制度“笼子”,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形成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2024年总体指标达标率为100%。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修订完善《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全面推行院庭长“阅核”案件工作,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健全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把关机制,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评查,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让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各个环节履责有据、行权有度。积极引入外部专业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就民事诉讼接受法律监督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依法办理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律师监督作用,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程序确保律师意见进入案件决策环节,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审查保障机制,借助外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下审判监督指导,注重解决“审级监督虚化”的问题,发挥上级法院“统”的优势,加强审判数据动态预警,做深做细上诉、申诉等案件分析,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优化审级监督指导方式,通过提级管辖、示范庭审、专项评查等途径,推动监督从个案纠错向系统治理延伸。加强智能化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将各项审判权制约监督措施嵌入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切实解决“类案不同判、监管存盲区、风险缺提示”等系统性难题,提升审判监督管理精细化水平。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为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工作明晰了路径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枫桥经验”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法治特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办案本身就是治理。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关键是要坚持案件审理和促推治理并重。案件审理,根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推治理,重在结合审判,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把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优势。

 湖北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高度,把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努力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参与“党委领导、多元共治”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与工会、妇联、工商联等14家单位建立“总对总”调解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883个调解组织、7860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减少了矛盾成讼。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化解劳动争议工作法”被评为全国新时代“枫桥式工作法”先进典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展“深化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活动,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衔接,支持行政复议更好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在全省推动建成120个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出庭应诉,今年上半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5.9%,11个县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100%。绘就人民法庭解纷新“枫”景。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提请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一庭一策”优化法庭布局,建立“庭、室、站、点”四位一体诉讼服务体系,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乡邻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近五年来,全省人民法庭结案121.84万件,服判息诉率达94.52%。

六、习近平法治思想揭示了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构成及其建设标准问题,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夯实审判事业发展根基树立了鲜明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提出“五个过硬”“四个忠于”“四个铁一般”“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及人民警察训词等重要要求,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为新时代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司法队伍在法治职业群体中规模大、覆盖面广,其整体素质和能力决定着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品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也决定着国家的法治形象。必须做实强基固本,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着力锻造堪当重任的法院铁军,为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湖北法院坚持从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出发,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持续深化“四个一批”及特色亮点创建,努力锻造荆楚审判的文明之师。善始善终抓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委工作要求结合起来,与服务中心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需求和期盼结合起来,与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深化以学促知、以知促行,推动管党治警更加坚强有力,促进了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进步。着力提升队伍专业化、年轻化水平。借助湖北法学资源充沛优势,推进“法院+高校”共建,联合培养高端审判人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引进21名来自“双一流”高校的博士,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库。连续三年组织青年干警训练营,统筹规划、梯次培养年轻干部,先后在全省范围内选拔43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担任法院院长,确保审判事业薪火相传。全省基层法院院长平均年龄较2021年降低6.78岁,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占比提高24个百分点。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在全省确定15家薄弱基层法院,制定出台联系基层法院工作办法、质效落后法院重点管理办法等文件,完善“高院主导、中院主抓、基层法院主责”的责任体系,建立长效化联系帮扶工作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定点督导、优先支持等举措,推动相对薄弱基层法院脱薄向强、质效创优,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薄弱法院已成功脱薄出列。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出台加强全省法院队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深入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常态化推进纪律作风整顿,坚决整治违规吃喝,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确保司法清正廉洁。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扬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其鲜明特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彰显理论品格、展现实践伟力。湖北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持续深化对司法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不断巩固拓展已有实践成果,将“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更深、更实地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中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