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宣判朱某等五人贩毒案

作者: 冉利咸    发布时间:2019-03-07  访问次数:6625

近日,利川市法院一审朱某卖毒品罪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张某、李某、陈某、向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多次进行贩卖。其中,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6.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1克;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3克;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31克;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6次计2.7克;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计2.1克。

另查明,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在酒店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李某、陈某、向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6.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1克,应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进行量刑;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3克,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31克,均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进行量刑;被告人陈某、向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内进行量刑。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陈某、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